【赠品缺斤少两正品标签有误 武康一家保健食品店被处罚】 武康吧

购物消费能拿到赠品本是让很多消费者感到开心的事,但如果赠品缺斤少两,是否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呢?近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保健市场乱象整治行动中,该县武康街道一保健食品店内的66袋赠品大米,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看似包装正规,标注净重5公斤每袋,可是随手一拎,份量明显偏轻。”执法人员介绍,这家保健食品店平日里聚集了不少老年人,经营的产品种类也较多。监管部门时常会接到老百姓的投诉,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都没有发现明显违法行为。 

为此,德清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专门成立执法小分队对该保健食品店内的所有产品、广告、宣传单页、客户资料等进行了彻底检查。就连墙角边的一小堆赠品也没放过,经执法人员现场辨别,被用作赠品的这堆“珍珠香米”共66袋,明显缺斤少两。店内工作人员表示,“珍珠香米”只是店内的赠品。执法人员回应:“赠品缺斤少两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在店铺内的小阁楼里,执法人员还发现了一款美国进口的DHA藻油,共16瓶,虽然是一款进口商品,但该商品没有标注代理商的详细地址。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获悉,该保健食品店的“DHA藻油”从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属于进口的预包装食品,但标签未载明境内代理商的地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另外,在该保健食品店发现的66袋“珍珠香米”经德清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净含量不合格,平均实际含量仅3.68公斤。对于店主声称的“珍珠香米”是赠品不用于销售,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普法,根据我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的规定,即使是赠品,也不能不合格。 

最终,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该保健食品店给予行政处罚,没收涉案藻油、罚没款合计10160元。针对缺斤少两的赠品,德清县市场监管局也责令保健食品店立即改正。店主也表示,以后会对经营的保健食品认真查验,再也不会把缺斤少两产品作为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