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面源污染行为纳入办案范围】

◆中国环境报记者蒋朝晖

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近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决定》相关内容,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推进检察公益诉讼面临新难题,出台《决定》势在必行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钟灵介绍,云南自2015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促进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改善民生和促进法治云南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的实践,云南既积累了一些经验,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如体现全省公益保护需求的案件范围需要细化,调查取证、办案协同、衔接机制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些新的经验需要巩固。同时,针对空气污染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等问题,如何更好地代表公众、代表国家来维护公共利益,也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8年7月,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审议省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和专题询问中,提出人大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支持和监督的意见建议。

2018年10月,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云南建设的意见》,对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研究,今年9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细化和规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意见,努力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从办案范围、协作机制、检察建议办理等方面规范公益诉讼制度

钟灵介绍,《决定》共19条,主要从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3个方面细化和规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在细化检察机关重点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方面,明确八类重点办理案件范围。在细化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上,围绕“公益保护”核心,将体现云南省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放射性污染等领域中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方面,规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规定对干预、妨害、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构成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依法执行公益诉讼生效判决。

在检察建议办理方面,《决定》区分了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和诉前检察建议两种形式。

一是规定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有关单位在制度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等情况时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检察机关报送整改工作情况。

二是规定诉前检察建议的宣告和公告。规定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用宣告方式送达,宣告送达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宣告。规定公告送达以报刊、网络或新闻媒体等途径进行。

三是强化检察建议落实的刚性。比如明确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的诉前检察建议,可以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监察机关以及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将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

云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建邦介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云南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在突出重点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部署专项监督提升公益保护质效、转变理念强化公益保护效果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2018年8月,云南省部署开展了以金沙江流域7个州(市)及昆明铁检机关为主体、为期两年半的“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项监督行动”。以金沙江水资源保护、岸线资源保护及森林草场、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为重点,集中查办了一批非法采石采砂、非法围租养殖、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及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公益诉讼案件。

为强化保护效果,今年将“专项监督”的范围延伸到九大高原湖泊的保护治理。

按照最高检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部署,云南省2018年还参与了贵州、四川、重庆等省市检察院建立赤水河、乌江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机制并开展巡河活动。

2019年4月,云南省检察院牵头渝川黔藏青检察院建立六省(市、区)长江上游生态保护跨区域协作机制,并在大理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协作机制文件,共担长江上游责任。

8月,云南省与四川省共同开展三级“湖长+检察长”泸沽湖巡湖调研,研究落实《川滇两省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1+3”方案》的协作机制,形成共同保护合力。

施建邦表示,当前,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决定》的出台,在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省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抓好《决定》学习宣传,以办案为中心全面履职,推动全省公益诉讼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绩。

施建邦透露,云南还将部署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监督行动,落实好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机制,同时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努力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