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如何命名有了新的官方指南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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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如何命名有了新的官方指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指南提到,保健食品名称命名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相关规定;遵循一品一名;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便于消费者识别记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此外,指南要求,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对于通用名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指南,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依次排列组成。其中,商标名、通用名不得含有11项内容,包括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明示或者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人名、特定人群等词语;地名词语;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言;保健功能名称或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近似、谐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等。

与此同时,保健食品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不得含有保健功能名称或者明示、暗示保健功能的文字等。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

指南还明确了保健食品名称中属性名申报与审评要求:属性名有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属性名命名;无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属常见口服药品剂型的,按《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命名。

同一配方与同一名称申报与审评要求为: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同一配方是指产品的原料、辅料的种类及用量均一致的情形。同一名称是指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均一致的情形。

保健食品名称特殊标注的申报与审评要求为:标注的必要特性应有充足的依据。需要标注以区分必要特性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规范标注。如产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标注对应的口味。使用多个香精的,产品名称选择口味时,仅可选择其中一种主要香精对应的口味。如XX牌XX片(菠萝味)。针对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如果标注特定人群(如年龄段)的,应与适宜人群保持一致,但不得标注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词语。如XX牌XX片(7-1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