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26禁”规范教师行为:以家委会名义收费等将受严惩】

原标题:哈尔滨“26禁”规范教师行为:以家委会名义收费等将受严惩

12 月 13 日,哈尔滨市教育局发布《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2019 年修订,试行)》。

《办法》管理范围为

哈尔滨市所辖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其他教研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办法》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辑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念和思想,或者传播低级庸俗文化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六)因违规操作或工作失职,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

(七)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通过煽动、组织或者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知识内容,课后却采取暗示、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的;

(八)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随意调课、停课、缺课,或者擅离职守,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九)以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力的;

(十)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十一)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十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十三)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

(十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十五)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六)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之外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向学生及家长推介任何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行为的;

(十七)在规定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或者用罚款和变相罚款等不当方式教育学生的;

(十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的;

(十九)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和学生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

(二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并为自己、班级购置备品和设备的;

(二十一)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违规经商的;

(二十二)做有损于集体荣誉、不利于同志团结和有损于学生的事情,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十三)参与赌博、酗酒、吸毒、酒驾等影响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十四)对于多次违反师德规定,屡教不改的;

(二十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办法》明确,针对上述26种行为中,第7款、8款、15款、19款,给予教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同时调离现岗位(待岗培训),并取消五年内评奖、评优、评先、晋级(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取消所获得的全部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并记入教师诚信管理档案。

撤销教师资格者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办法》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违规所得数额较大的,先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责令返还或没收违规所得。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待岗培训),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对于曾获得过特级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四有”好老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取消其称号及待遇。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

记者 杨茉

原标题:《“26禁”:课上不讲课外补、以 家委会 名义收费等将受严惩|​哈市出台新规,规范教师职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