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被解雇 经调解获补偿金1.5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而降低其工资,原则上不允许用人单位将其解雇,然而在东凤镇某电器企业上班的吴女士却因此被企业解雇。10月22日,市司法局通报,经当地村级人民调委会调解,吴女士最终获15000元经济补偿金。

8月23日,吴女士挺着大肚子来到东凤镇穗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原因是吴女士所在的电器厂在她怀孕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因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问题发生争议,吴女士要求该电器厂支付其在职期间所有工资、生育保险待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合计33000元。

穗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马上立案登记,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电器厂以吴女士不符合公司工作条件、经常请假产检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交了相关入职登记表、考勤卡、业绩提成等劳动关系证明。

但由于吴女士处于特殊时期,公司不能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负责人经调解员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后,认识到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同意撤回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要求吴女士正常回公司上班。但因为双方已经闹了矛盾,吴女士明确表示不会再回公司上班。

近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15000元作为与吴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怀有身孕的吴女士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愿意与公司达成和解。目前,吴女士已收到相关补偿金。

法律快线

女职工“三期”期间受法律保护,例行产检须正常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外,《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其请假进行产前检查而克扣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