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携号转网管理规定12月1日起施行,禁止电信企业9类行为

中国日报11月11日电(记者 马思)  今天,工信部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管理规定》通知电信企业9类禁止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管理规定》中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工信部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用户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违反本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信部表示,《管理规定》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携号转网”是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一项电信服务,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用户在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规则更加透明,流程更加顺畅。

《管理规定》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指引。“携号转网”服务是一项惠民服务举措。《管理规定》通过明确企业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的红线,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共同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