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9年12月17日(星期二)
2、 召开地点: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大道18号奥美医疗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杜先举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7,594,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77.596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16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3 %。
(二)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7,57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917 %。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143,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96 %。
(三)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27,57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8,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7,57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8,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7,579,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148,6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8%;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4%;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韦佩、张之锦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18日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19)-04-278
受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12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19年12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73),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七星大道18号奥美医疗总部大楼一楼多功能厅。
5、 2019年12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杜先举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3人,代表股份327,594,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77.5965%。其中,中小股东共13名,代表股份11,163,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2.6443%。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股份327,574,3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77.5917%。
(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6名,代表股份2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2,176,938股的0.0048%。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韦 佩 ______________
张之锦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