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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布完善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及管理政策征求意见稿新生儿可享医保保障异地参保人可享门诊统筹待遇

采写:本报记者王芳

制图:张一凡

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就可有医保保障,异地参保人也可享受珠海门诊统筹待遇……11月26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及管理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

亮点一

新生儿可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意见稿》提出,本市户籍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以学生和未成年人身份参加基本医保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门诊统筹向异地参保人敞开。《意见稿》提出,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且备案地之一为珠海市的参保人,可选择本市门诊统筹定点机构并享受待遇,包含高血压、糖尿病“两病”待遇。办理常住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一是签约门诊统筹定点,并自签约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二是自下一社保年度起按上一年度门诊统筹签约人群人均基金支付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亮点二

取消“自病种认定之日起满5年”规定

在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方面,精神类疾病门诊病种待遇享受时间取消“自病种认定之日起满5年”的规定。《意见稿》还提出,设立精神类疾病门诊专项,参保人经认定精神类疾病(限精神分裂症)门诊病种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条件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帕利哌酮注射剂等长效针剂治疗(含注射等相关治疗项目)的核准医疗费用,计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由基金按住院比例支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去铁剂(去铁酮、去铁胺等)、注射费等相关治疗项目纳入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输血专项支付范围结算。人凝血酶原复合物纳入血友病门诊专项支付范围结算。门诊放、化疗期间的辅助治疗(含注射等相关治疗项目)纳入门诊放、化疗门诊专项支付范围结算。

亮点三

可选择本市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

在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条件问题上,《意见稿》提出,本市基本医保参保人不符合医保退休待遇享受条件中缴费年限规定,同时未在其他地方享受医保退休待遇、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本市为医保退休待遇享受地:1.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为本市的;2.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本市的;3.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本市户籍,且在我市有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的;5.中直、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参保人员在我市有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记录的。

亮点四

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视为新参保

《意见稿》提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再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视为新参保。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据了解,《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0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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