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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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依法打击极少数,教育帮助绝大多数。对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非法聚集,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主动向境外提供相关虚假信息、企图以外压内,多次到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八项所列场所表达诉求,以及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人员,要作为打击重点。对有正当信访事由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被引诱、胁迫参与,经劝阻、训诫或者制止,立即停止实施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对一般参与、情节较轻,行为人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确有悔过表现,明确表示依法信访,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及时通报居住地公安机关,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送医治疗,必要时依法强制医疗。

三、强化协作配合,严格依法规范执法办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要加强内部协作,也要加强相互之间以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通过多种方式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一)明确职责。对越级走访,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但拒不按照规定推选集体访代表,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等情形,由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对堵门、堵路、拦车、长时间滞留、采取过激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明确案件管辖。此类案件,由违法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犯罪地在北京市,且在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八项所列场所的,由北京市公安机关管辖;违法犯罪地在北京市其他地区,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移送、指定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三)做好证据移交。对需要将案件移送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执法视音频资料,扣押、收缴的物证书证,违法犯罪嫌疑人供述,查获嫌疑人的登记记录和依法开具的训诫书等合法有效证据。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能够全面不间断展示违法犯罪实施情况,现场扣押、收缴相关传单、标语、横幅等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来源,登记记录中应当对查获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等内容进行详实、准确记载。不移交证明现场违法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不接受移送的案件,同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四、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信访人合法维权

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同步开展法制宣传、告知信访权利义务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讲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家庭、他人、社会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到错误和危害。同时,对非法聚集、暴力袭警等性质恶劣,企图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不合理诉求的组织者、策划者要适时依法揭批、公开曝光。要通过依法打击和法制宣传,明确规矩、划清底线,彻底打消一些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在全社会树立“维权不能违法”“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法治观念,增强全民依法信访的理念,营造“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监 制:杜建恩

原标题:《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