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长期护理险应被设计为独立险种]

记者 | 陈鑫

作为老龄化社会一项重要制度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摸着石头过河”的三年试点后,明确了应按照独立险种设计,但资金筹集等问题仍需优化解决。

近日,国家医保局对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对吴巍、郑秉文、孙洁、杨鸿生等人提出的三项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提案作出答复。答复称,目前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但是从资金来源和筹资结构来看,还存在渠道单一、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的提案中写道,下一步,为了制度可持续,避免对医保基金造成冲击,参照典型社会医疗保险国家做法,从发展方向上,长期护理保险应坚持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

答复称,要按照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运行的原则,筹资与医疗保险切割清晰;探索建立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的筹资机制,科学界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责任;筹资水平要适应经济发展状况,实现基本保障目标,坚持低标准起步,确保各方都能承受。

长期护理保险旨在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服务保障,被视为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5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按照人社部的制度设计初衷,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主要来自医疗保险结余基金的划拨。

iM}ky总结”研讨会上指出,由于没有制定统一的制度框架,各地试点的筹资渠道有所不同,致保障范围、受益规模、待遇形式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甚至评定失智失能的标准也不尽一致。

郑秉文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为了避免地区差异,长期护理保险应该成为独立险种,“否则就会涉及到公平性问题,有的地区医保基金可持续比较差,积累比较少,建立不起来。”

中国社科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张盈华曾撰文指出,与其他类型相比,社会保险模式更适用于中国。“社会救助无法实现更大覆盖,商业保险不能作为保障主体,政府保障又受地方财力不均的掣肘,而社会保险在中国植根30年,其已广为接受,能够与已有社会保险一脉相承。而且,社会保险模式优于政府保障但不排斥财政保底线、优于商业保险又以商业长护险作为补充。”

华中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超群告诉界面新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将医疗和护理分开,进而节省医疗费用。

2016年,人社部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用1-2年时间,在上海、成都等15个城市试点,并确定吉林、山东两省为重点联系省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19年6月4日,国办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再次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然而,随着人口出生率下降、老龄化加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过程中医保基金承担的压力加大。国家医保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的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享受待遇人数42.6万,年人均基金支付9200多元。

《2018年全国基本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8年底,全国基本医保基金总支出17822亿元,比上年增长23.6%,在职职工人均医疗费用3313元。

界面新闻注意到,三份答复的答复均提及“医保基金占比较高,个人缴费占比较低”,国家医保局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地方重点完善筹资机制,均衡各方缴费责任,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郑秉文指出,长期护理保险的缴费比例有两个重要尺度,第一个是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第二个是在缴费结构中,财政补贴、个人缴费、医保基金支付三者的比例结构,“其中,个人缴费比例,各地不一样,在这个制度起步的时候,各地根据各地情况自己定。”

然而,多数试点地区现有的筹资机制对于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划分不够清晰。

2019年3月,孙洁曾在提案中建议,应该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20%的缴费中划拨1%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同时,个人适当承担缴费责任和一定自费比例,以适当增加人们的费用意识和成本意识。

人社部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金维刚连续两年提出,我国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时应强调个人责任,"不仅个人必须缴费,而且必须占一定比例,个人支付比例不应低于20%"。

王超群认为,“长护险筹资压力越来越大,具体的费率计算是很远之后的事。”

除了考虑从社保基金划转,试点意见中也提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答复称,从地方具体实践看,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借助其在服务网络、人才队伍、专业能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快速形成相对完善的经办服务体系,有力保证试点顺利实施。不过也要看到,目前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尚缺乏规范的管理办法,准入、退出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还不健全。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郑秉文、吴巍的提案时还写道,由于各试点城市基础不同,评估标准、评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异。从制度建设统一性、待遇均衡性等方面看,还要加大相关标准体系研究完善力度。下一步扩大试点工作中,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