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育儿假,看上去很“美”

 “子女0至3周岁期间,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近日,有地区立法提出“共同育儿假”,引起社会关注和热议。早在去年6月,我省开始施行的《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就已提出了“共同育儿假”,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该条例已实施一年多,南京的奶爸们有人享受过吗?记者日前对此进行了采访。 

 尚未发现有企业给男职工放共同育儿假 

 生宝宝不仅是妈妈有假期,奶爸也有假期。据了解,目前江苏的奶爸可享受15天护理假,且不包含法定休假日。除此以外,去年6月开始,还有一个5天的共同育儿假。 

 不过,记者从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园区、企业等方面多方打听,目前,尚未发现有企业给男职工放共同育儿假。 

 共同育儿假不是强制性假期,而是一个倡导性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工作人员说,因为如果变成强制性规定,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因此在《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几次修改当中,都坚持了草案所规定的倡导性规定,但还是鼓励男方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这个假期。 

 老板不愿放,员工不敢申请

 “共同育儿假我听老婆说过,但没休过。我家二宝今年年初出生,我连法定的护理假都没休完,工作实在不允许。”我市一家大型进出口企业的杨先生告诉记者,这种非强制性的福利假基本不会有人去申请的,也没人因为这个跟老板去较劲。 

 企业负责人陶女士说:“作为一名女性,我比谁都懂得爸爸们参与育儿的重要性。但是作为企业家,我得考虑企业的实际状况,现在企业运营成本高,有很大一部分是用人成本高造成的。几乎没有哪个用人单位愿意主动给员工多放假,所以类似这样的非强制性的福利假我们都不会给职工休。” 

 采访中记者得知,在2011年,深圳也曾提出了“父亲育婴假”的设想,这一设想后被写入《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修改建议稿)》,规定男性可以在子女3周岁内每年享有5天育婴假。该条例第二次提交审议时调整为设立双亲育婴假制度,并将假期增加为10天,但这一规定最终在2012年6月召开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被删除。 

 落实好共同育儿假,需要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 

 一名知名媒体人认为,“共同育儿假”落地难主要是因为其只是倡导性条款,只是“政策请客,用人单位埋单”,难免会成为一纸空文。 

 市总工会一名工运研究专家说,尽管共同育儿假还不是强制性规定,但也属于职工权益。从各国职工权益保护的发展历史来看,很多权益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不能因为落实难就否定共同育儿假的积极意义。”心理学教授、市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负责人宋岩说,共同育儿假传递了对生育权的尊重,诠释了男女平等理念的法治意义。共同育儿假有利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教育子女和家务劳动的责任,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社会和谐。并且,共同育儿假与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大趋势相吻合。自20世纪70年代中叶瑞典率先提出父母育儿假,欧洲发达国家紧随其后,纷纷出台父亲的育儿假。男性参与育儿事务已成为国际主流发展趋势。 

 宋岩认为,想要落实好共同育儿假,需要企业、政府、家庭多方分摊承担相应责任,对放共同育儿假的企业要有保障措施、激励政策,要让用人单位愿意担起社会责任。

 本报记者 许琴 

 本报实习生 谭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