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压力大患上抑郁症,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宝安分局提供

案情介绍: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员小张,在房地产寒冬来临之际,公司将其大部分工资及奖金全部与销售业绩挂钩。小张面对突如其来不可完成的销售任务,倍感压力,焦虑重重,白天神经高度紧张,晚上失眠、焦虑,经医院诊断为“抑郁焦虑症”。小张认为,自己的病症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他没有想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其为工伤。随后,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也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到底是为什么?

案例解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妥。按照法律规定,可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十五条规定的十种情形,对照条例,小张的情形明显与条例第十四条的(一)、(二)、(三)、(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均不符。

那么,他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患职业病”呢?回答也是否定的,原因有二:一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小张所患抑郁症,只是由于自感工作压力大所致,并非有毒、有害因素所引起。二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没有将抑郁症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范围内。

因此,因工作压力大造成的抑郁症,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