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娃在幼儿园打开水烫伤 看护老师不在场 开水烫伤怎么办

四岁孩童在幼儿园开水房排队打水时,左脚不慎被烫伤,当时看护老师不在场,家人起诉要求赔偿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四岁孩子在幼儿园烫伤

4岁的乐乐(化名)就读于瓦房店一所幼儿园小四班。2018年6月5日8时50分左右,乐乐与另外几个小朋友排队在开水房打水,乐乐不慎被开水烫伤左脚,看护老师当时不在现场。

乐乐被烫伤后,随后被送往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治疗,后于2018年6月12日,转到大化集团公司医院住院治疗16天。2018年10月17日,幼儿园与乐乐法定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扣除保险公司理赔的医疗费,幼儿园赔偿原告2300元。家人起诉索要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家人称,乐乐受伤后,受到惊吓,几个月来夜里常常惊醒,精神受到伤害。乐乐是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看护期间受到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幼儿园理应对乐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已经做的所谓赔偿,远没有补偿乐乐的全部损失。

乐乐一方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承担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追加赔偿乐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住院期间伙食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追加护理费2000元;诉讼费由幼儿园承担。

幼儿园辩称,乐乐伤残程度不构成伤残等级,没有达到需要赔偿精神损失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这个先例。幼儿园曾经用车带着乐乐去治疗,所以乐乐提供的交通费应以实际为准。幼儿园赔偿3600元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乐乐被烫伤时,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未尽到看护责任,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乐乐虽然在保险公司处得到部分赔偿,但并未得到全部赔偿,乐乐请求的护理费,保险公司已经给予赔偿,同时乐乐的父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乐乐受伤期间收入减少,因此不予支持。

关于乐乐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乐乐的损伤无疑给乐乐本人及家庭等带来了痛苦,但考虑到后果,乐乐请求显然太高,取2000元适宜。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赔偿乐乐伙食补助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乐乐一方其他诉讼请求。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