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趋严 [车险监管多地趋严 违规行为仍存在]

手续费写进、严禁车商强迫购买……今年以来,“车险监管正在逐渐趋强”已成为业内人士的共识。《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针对车险市场,多地银保监局正在持续加大市场乱象整治力度。

但与此同时,编制虚假资料、虚构业务套取费用等车险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仍需加强处罚力度,提升违规成本,以降低险企违规“冲动”。

■本报记者吉雪娇

加大车险乱象整治力度

今年以来,车险监管逐渐趋强。1月,银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车险市场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费率和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两个方面突出问题,明确列出八项禁令。

随后,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下发《关于继续加大车险市场乱象整治力度有关事项的函》显示,截至4月末,浙江、广西、安徽、河南、四川、山东、青岛、新疆、山西、黑龙江、湖南等11地银保监局,在查实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报批的车险条款的违法违规行为后,先后对12公司的32个计划单列市和地市级保险机构釆取停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措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亦向行业发布了《关于建立机动车、费率违法违规举报制度的通知》,明确了车险条款、费率违法违规举报的工作机制和受理范围。

除此之外,针对车险市场,多地银保监局也持续加大市场乱象整治与对数据不真实的查处力度。以湖南为例,5月下旬,湖南银保监局同时发布《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明销售渠道信息的通知》、《关于在车商类保险代理机构开展明示保险代理业务信息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车险人缴费实名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车险业务。

根据相关要求,自6月20日

起,湖南省辖内各公司在向消费者出具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上,应载明该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渠道名称,联系电话。其中销售渠道按是否产生手续费及佣金,分为两大类,即直接销售渠道和中介销售渠道。同时,还明确严禁车商强迫、引诱或限制购买车险,以及车险实名投保,严禁销售方垫付代付等。

在业内人士看来,将手续费/佣金比例等写进保单,可以令险企是否违规更加清晰。目前,黑龙江亦加入队列,7月15日起,要求辖内各财险公司在向车险消费者出具的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上载明销售渠道信息。车险业务违规时有发生

虽然监管部门对车险业务监管不断加强,但截至目前,车险业务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因存在“车险业务虚列费用”等违法行为,近日,华海财险收到银保监会开出的“罚单”。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月至7月,华海财险营业总部通过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报销资金后支付中介机构车险代理业务品质奖励合计559.08万元。所涉报销广告费等费用系虚列,财务数据不真实。

银保监会指出,华海财险车险业务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其营业总部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

华海财险并非个例。今年上半年,银保监系统共针对保险行业开出389罚单,处罚金额总计6542.56万元。其中编制虚假材料相关违规占比最高,罚单累计超百张。值得关注的是,财险公司成为“重灾

区”,获罚单共计133张,总额达3063.4万元,除编制虚假资料、虚构业务套取费用外,给予投保人、被保险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也成为主要的违规行为。

“车险业务违规常见于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的交易中。”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近年来,车险行业竞争激烈,一些中小财险公司为了提升业务规模,只能借力保险中介渠道,并通过虚列费用等违规行为突破费率。同时,不少险企又将虚列出来的费用返利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险企违规成本仍有待提升

从各银保监局反馈的检查情况来看,已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仍集中在不执行报批条款费率。主要包括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保险公司通过虚列宣传费、劳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科目来套取手续费的方式比较普遍;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保险公司通过或返还现金的方式比较普遍;费用数据不真实,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承诺支付高于报批水平的手续费率,但不及时入账等。

“经过整治,市场直接通过返现方式进行违规的现象明显减少,但有转为较为隐蔽违规手段的趋势,加大了查处难度,例如虚列管理费用、费用延迟入账、不合理的利益输送等。”有关人士指出。

在此情况下,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仍需加强处罚力度,提升违规成本,以降低险企违规“冲动”。

截至目前,多地亦提升对车险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以重庆为例,今年重庆银保监局将车险市场乱象治理作为监管工作重点,推进车险市场治理整顿专项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和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立即采取停止相应分支机构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对“屡教不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屡罚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顶格处罚,严肃问责高管人员;对保险中介机构配合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经营的,坚持“同查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