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印股份乌龙公告引监管问询 律师:虚假陈述行为已确立:连海印

(000861.SZ)6月12日发布的一则支持“非洲猪瘟”疫苗研制工作的公告把自己推上了近期资本市场热搜榜。尽管该公司随后公告称此系“乌龙事件”,但这样一则公告显然无法平息事态,海印股份也陆续收到了深交所问询函以及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目前,该事件“后遗症”仍然存在,该公司股价近期也出现异动。6月25日,海印股份股价以3.57元\/股创出近两年新高之后,6月26日,该公司股票被打至跌停板。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培鑫在接受环球网财经采访时表示,从公司公告以及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来看,海印股份公告中存在不准确陈述,且公告发出后已使市场普遍认为海印股份具备了猪瘟疫苗“概念”,股价也因此出现异动,“即便海印股份坚持是‘笔误’,也不影响虚假陈述行为性质的认定。”

图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月12日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公告截图

海印股份“乌龙公告”引问询

2019年6月12日,海印股份公告称,公司拟与许启太及海南今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今珠公司”)签署《合作合同》,投资天然药物领域,支持“非洲猪瘟”的防治工作,涉及金额约为人民币90000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并在2020年6月30日前有权通过现金支付及非公开发行股份等方式收购今珠公司30%股权。

正是这一纸公告,让海印股份6月12日的股价如同插上了翅膀,当日上午开盘即涨停。

但是恰恰在此时事件却急剧反转。6月12日傍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辟谣否认“非洲猪瘟”疫苗研制成功。其澄清回应表示,海南南药研究团队在省农业农村厅的支持下,对多种热带植物进行筛选,从中分离出预防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复方成分,组方制成今珠多糖注射剂,用于预防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初步临床试验,显示出一定的预防效果,但还需要深入研究论证。

由此,外界对于海印股份的质疑不断:是否存在借助信披误导外界投资者?其今珠多糖注射剂并非疫苗,在预防效果还不充分的前提下,公司拟投产进行产业化是否过于着急?在上市公司未披露公告前,公司二级市场上的股价为何会出现提前大涨?等等。

带着种种质疑,环球网财经采访了海印股份证券部人士,一位女性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最近股价波动,与公司最近披露的公告笔误有关。公司与许启太教授签署的合同有效。公司已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的指引要求,将合同的主要条款等进行了真实、准确的披露。”

图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合作合同》的补充更正公告截图

6月13日,深交所也下发了问询函,“十问”海印股份。

海印股份在延迟深交所回复后,终于在6月22日凌晨披露回复问询的公告,而这份回复公告也让人大跌眼镜:该公司不仅不具备“非洲猪瘟”的预防技术,今珠多糖注射液也不是疫苗。这份长达40页的公告也推翻了公司先前自称的拥有“今珠多糖注射液”专利权、具备投产条件等情况。

即便如此,公司却仍坚持认为“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相关表述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6月24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了对海印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海印股份披露的54号公告存在七项违规之处。

一、对许启太及其研究团队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披露不准确。2019年5月24日,许启太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交了“一种防治非洲猪瘟的药物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应用”的专利申请,截至54号公告披露日,该专利申请仅处于网上自动受理状态,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9年6月13日披露,该部从未受理过任何针对非洲猪瘟病毒的预防治疗药物或疫苗,从未收到海南南药研究团队及相关企业用非洲猪瘟病毒开展有关药物试验研究的申请,该团队及相关企业并未按规定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申请。54号公告披露“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对非洲猪瘟的预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拥有相关专利技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对今珠多糖注射液属于疫苗的披露不准确。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签署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56号)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为兽用制剂,并非疫苗,54号公告中披露“为‘非洲猪瘟’防治疫苗的投产做准备”,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对支付履约保证金情况的披露不准确。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即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早于《合作合同》签订日。但54号公告披露“在合同签订后,公司拟根据合同约定为许启太教授及其研究团队提供10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未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条款。海印股份与许启太及今珠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第一部分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海印股份)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其(乙方相关陈述、保证及提供的复印件)真实性未做核查,乙方(许启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也未提供资料供甲方核查”。但海印股份未在54号公告中披露上述条款,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五、对今珠公司股权结构的披露前后矛盾。54号公告披露,今珠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许可和陈玉鸾,各持有该公司50%股权,许可为今珠公司实际控制人,而海印股份2019年6月22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9-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披露,今珠公司股权为许启太及研发团队所实际持有;今珠公司股东已变更为许可和郦福妹,均为代持人,54号公告与59号公告披露的相关内容存在矛盾。

六、对今珠多糖注射液预防有效率的披露缺乏相关依据。截至2019年6月20日,海印股份尚未取得关于今珠多糖注射液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预防有效率的相关实验结果等支撑性资料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网站2019年6月13日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未申请兽药注册,相关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也没有开展过相应动物实验,报道所称“今珠多糖可有效防治非洲猪瘟”缺乏科学依据。综上,54号公告披露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实现对非洲猪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预防”缺乏相关依据,不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对今珠公司未来业绩预测和生产基地建设等情况的披露缺乏相关依据。54号公告披露,今珠公司“预测2019-2021年营业收入5亿元、50亿元、100亿元,净利润2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及“启动年产10亿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产基地的建设”。经查,海印股份在公告披露前未对上述情况开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论证和尽职调查,未对相关事项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进行研究分析,不能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对此,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

图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律师:虚假陈述行为确立

海印股份股价近期出现了异动:自6月10日开始至6月13日连续上涨4天;在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后,该公司股价在6月14日被打至跌停板,6月17、6月18日,该公司股价继续连续下跌;自6月19日起股价又出现连续拉升,6月20日、6月21日、6月24日连续上涨,其股价在6月25日以3.57元\/股创出近两年新高;6月26日,海印股份股价被打至跌停板,报收3.07元\/股。

对于海印股份披露的公告及近期股价异动走势,国浩律师事务所周培鑫律师在接受环球网财经采访时明确表示:“从海印股份近期公告以及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来看,海印股份公告中存在不准确陈述,且公告发出后已使市场普遍认为海印股份具备了猪瘟疫苗‘概念’,股价也因此出现异动,使市场产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无关,因此,即便海印股份坚持是‘笔误’,也不影响虚假陈述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于虚假陈述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周培鑫律师认为是两部分责任:

(一)行政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事赔偿:因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人损失的,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业界对于海印股份的质疑仍在继续。而海印股份也因与非洲猪瘟药物研究团队的合作事项,取消了原定于2019年6月27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核查还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