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垃圾分类新规明年5月起实施 餐厅旅馆不得提供一次性用品(2)

此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因地制宜”设置垃圾桶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和自然村应当在公共区域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同时,明确北京市城管委就分类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设置标准和地点等制定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禁止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

源头减量是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源头减量措施,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禁止在北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