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 子女可休带薪护理假|

养老服务

10月28日,《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法规名称、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等方面做了修改和完善。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草案修改稿明确,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参与养老服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在养老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方面,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对于政府投资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存在被擅自改变用途的情况,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通过配套建设或者购置、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用于养老服务。

政府应对特殊群体老年人

提供专业化服务

草案修改稿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进行了修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社会资源,为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其服务内容包括:日间托养、配餐助餐、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卫生健康服务;心理咨询、关怀疏导、安宁陪护等精神慰藉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养老是一项民生工程,政府要充分发挥保障基本的职能,在“精准”养老服务上下功夫,针对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因此,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优先为特困供养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给予独生子女

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时间

在草案修改中,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法规中应当增加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的内容。委员会审议认为,我市老年人口逐渐增多,其子女特别是独生子女面临的养老负担逐步加重。照顾老年人,不仅是赡养人的义务,也是传统美德的体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增加了相关内容。

草案修改稿明确,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承担照料责任。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养老护理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养老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和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如有发生,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