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教育“戒尺”也是一种担当,教育部的这个《规则》还需更多细则...】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也是教育惩戒权首次被明确写入中央文件。时隔4个多月,教育部22日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古以来,惩戒就是教育的手段之一。但在基层教师中,因长期缺乏标准,教育学生过程中出现了不敢管、不敢用的两难现状。如今,面壁反省、课后留校教导、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等,被写入《惩戒规则》。用不用惩戒这把“戒尺”,如何把握尺度?《惩戒规则》还需更多细则。

惩戒也是教育手段,与青少年保护要揉和好

“教育有多种手段,关爱是一种手段,惩戒也是一种手段。”南洋模范中学党委书记陈宏观说,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与青少年保护并不矛盾,关键在于两者如何更好地揉和在一起。在他看来,《惩戒规则》考虑细致,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不同部分,执行时并不是“一刀切”。

在建青实验学校校长潘敬芳看来,《惩戒规则》中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三类不仅操作性强,接地气,能帮助教师理直气壮地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保障和规范教师权责,既维护师道尊严,也明确了教育过程中不当的“禁止情形”,避免出现体罚与变相体罚,保护每个学生合法权益。“该规则还明确了各项惩戒措施,不仅让学生知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更认识到行为的后果,引导学生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同时认识到不是老师在‘管学生’,而是‘规则’在‘管学生’。”潘敬芳说,增强学生规则意识的同时,也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从身边校纪校规做起,相信《规则》出台后,校园欺凌、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及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事件,将逐渐杜绝。

这把“戒尺”如何用好?还需更多细则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采访中发现,一部分老师对此也有担忧:对于涉及到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等多种惩戒方式,如何与当时学生出现的客观情况相匹配,比如:在出现怎样的情形时,使用教室内站立、面壁反省、增加运动要求等不同程度的惩戒。如果没有相对明确的指向,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引起家长质疑。

长宁区绿苑小学王晶说,对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老师敢不敢用,还需要更多规范细则,从更广泛层面征求意见,否则一定程度上也可能让老师产生顾虑,甚至放弃使用惩戒权。学校还需要做好更多应对准备,比如学校仲裁组织机构等,这些以往学校没有遇到,需要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校长和行政管理人员等做好培训。

部分条款中,有些基层学校感到实施中可能遇到困难。闵行区虹桥中心小学校长唐晓安说,比如:第七条较重惩戒第5项提及“要求家长陪读”、第八条严重惩戒第3项提及“安排专门的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等,家长是否对惩戒认同?是否愿意配合或是否有能力配合?如果不愿配合或没有能力配合怎么办?专业人员由谁担任、具备何种资质、需要接受哪些培训等,这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完善。

潘敬芳也提出,对于惩戒的地点、惩戒的方式以及怎样实施惩戒等,需进一步规范,指导学校更好实施《惩戒规则》。实施《惩戒规则》时,依据情况建立由多方参与的校级校规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救济途径、惩戒解除等,在学校实施《惩戒规则》时,也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不能为惩戒而惩戒,亟需家校合力

发挥惩戒的积极正向作用,离不开家校合力。奉贤区西渡小学校长方英说,《惩戒规则》不是为了惩戒学生,以儆效尤,而是给予那些偏离正常发展轨道的孩子一个警醒、改过的机会。教育不是“1+1=2”的问题,需要学校家庭双方合力,寻求孩子偏离轨道的原因,从而精准施教。

“引导教育工作者将法治思维融入对学生教育,依法、依规施教。同时也提供范本推动依法治校,借助法治手段,集合包括学校、社会、家庭等各方力量共同教育好青年一代。”潘敬芳说,对教育而言,惩戒还是教育的辅助手段,关爱学生才是教育的宗旨,教师们也不能仅依靠规则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目的,对学生耐心教育、积极引导,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

《惩戒规则》还需要全社会对这一规则开展积极宣传。王晶坦言,“不要让家长误以为,以后老师有惩戒权了,就不注重更好地与学生、家长进行思想沟通交流,站在立德树人的核心宗旨上,老师应本着细心、耐心教育学生。”

“教育的初心,还是人的成长。惩戒,到底是为了什么,不能为惩戒而惩戒。对老师而言,惩戒也是教师教育的‘担当’,否则老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依然不敢使用惩戒。除了在师生中宣传,家庭中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教育在校内校外形成合力。”陈宏观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