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我国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修复

明年起我国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修复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部分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在符合相应的修复条件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这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税务总局工作人员表示,这次信用修复的政策主要是针对企业纳税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想通过自我纠错来修复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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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推动长三角区域内税收信用共享共认共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推出16项税收便利服务举措。要求推动区域内税收信用共享共认共用,制定“最多跑一次”和区域通办清单等,进一步便利长三角区域企业跨省办税,推进区域税收征管一体化。同时,《通知》推出了共用动态信用积分、共认信用评价结果、共推风险预警提醒3项措施。对信用积分高的纳税人,可给予简化报送资料、缩短办理时限、减少实地核查等激励措施,有效支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据了解,税务总局目前已在上海、宁波试点信用动态监控,按照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服务与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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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已公示企业信用信息756.5万条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推进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归集、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在各级政府部门交换共享、推动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等5项措施,不断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截止11月末,涉企的省直41个部门、地市政府405个部门、县区政府1809个部门实现了涉企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全覆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公示企业信用信息756.5万条;对1.3万失信被执行人、7.4万户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1.7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任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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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严打欺诈骗保追回医保基金810.07万元

记者近日从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获悉,青海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欺诈骗保。截至目前,全省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3039家,处理定点医药机构1772家,暂停医保刷卡结算服务302家,解除服务协议14家,实施行政处罚5家,约谈整改、通报批评1337家,追回医保基金810.07万元,曝光违规定点医药机构104家,对欺诈骗保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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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落户济南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济南运营中心正式成立,标志着全国“信易贷”平台正式落地济南。“信易贷”平台融资服务流程包括一键融资需求发布、融资产品撮合、信用服务、融资顾问对接服务、持续跟踪服务等内容,企业发布需求后将由专职的融资顾问进行跟进,通过大数据分析以及人工智能手段,在融资对接关键节点以微信等方式精准推送融资政策及企业扶持资金等信息进行智能匹配,引导企业用足用活政策;针对贷后风险进行实时预警信息推送,满足金融机构贷后风险管控、智能催收以及持续业务挖掘等需要。据悉,济南市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济南“信易贷”平台运营工作,协会免费对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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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推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出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可以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该办法适用于对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划内登记注册,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时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后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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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将对医疗机构实行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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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2020年起试行建筑市场信用红黑榜

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近日出台了《威海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细则》将从202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根据《细则》,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每年组织对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进行信用综合量化评分,根据企业的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成果质量、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劳务用工、文明施工等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黑名单”等每项得分情况,计算参评企业年度总分,确定企业信用等级。下一步,威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差别化管理依据,对不同等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分别采取激励和惩戒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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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全市公安领域“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公布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为持续深化市公安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出台了《全市公安领域“红黑名单”管理规定》。据《管理规定》,公安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在公安行政管理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信自律、获得良好评价的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列入“红名单”,将违法违规等严重失信的行政管理对象单位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行政管理对象单位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